理邦仪器: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4-07-11
证券代码:300206 证券简称:理邦仪器 公告编号:2014-027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就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迈瑞公司”)起诉本公司
专利纠纷及商业秘密纠纷事宜,本公司已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2011 年 4 月 21
日、2011 年 7 月 18 日、2012 年 6 月 21 日、2012 年 11 月 17 日、2012 年 12 月
25 日、2013 年 1 月 10 日、2013 年 2 月 6 日、2013 年 7 月 29 日、2013 年 8 月
26 日、2013 年 12 月 10 日、2014 年 1 月 3 日、2014 年 2 月 26 日、2014 年 7 月
9 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重大事项临时公告。除此之外,在公
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2011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及 2012 年半年
度报告、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2 年年度报告、2013 年半年度报告、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9 日下午 17 时取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中 19 个案
件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及裁定书,迈瑞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的 19
个案件的索赔金额共计为人民币 9,189 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金额共计为
人民币 3,500 万元,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 迈瑞公司撤回 11 个案件的起诉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58、259、261-265、
327-330 号民事裁定书,迈瑞公司撤回以下 11 个案件的起诉:
序号 一审案号 涉案专利
ZL200520062992.7 带小型无线局域网卡
1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58 号
的医疗诊断仪
ZL200520062991.2 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
2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59 号
口的医疗诊断仪
3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61 号 ZL03139708.5 电子无创血压测量装置
4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62 号 ZL200520062990.8 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
5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63 号 卡的监护仪
6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64 号 ZL200520062992.7 带小型无线局域网卡
7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65 号 的医疗诊断仪
ZL200610061601.9 交流分量的测量方法
8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327 号
及测量装置
ZL200410015387.4 基于阻抗变化原理的
9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328 号
人体呼吸波监控方法和装置
10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329 号 ZL200410051427.0 一种非线性拟合恢复
11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330 号 振荡脉搏波趋势包络的方法
(2)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一审判决
就迈瑞公司起诉本公司 8 款监护产品(M8、M8A、M8B、M9、M9A、M9B、
M80、M50)侵犯其商业秘密一案(案号:(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66 号),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1、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迈瑞公司“心电算法”商
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迈瑞公司“心电算法”的多参数
监护仪产品,删除互联网上对使用迈瑞公司“心电算法”的多参数监护仪产品的
宣传广告;2、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
权费用共计人民币 2000 万元;3、驳回迈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案件受
理费人民币 247836.55 元、证据保全费 30 元,迈瑞公司预付的鉴定费 24 万元,
审计费 3 万元,均由公司承担;5、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 电子无创血压测量装置专利纠纷案件一审判决
就迈瑞公司起诉本公司 7 款监护产品(M8、M8A、M8B、M9、M9A、M9B、
M80)侵犯其 ZL03139708.5 号专利“电子无创血压测量装置”的七个案件(案号: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60、267-268、323-326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如下:1、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方式侵害迈瑞
公司 ZL03139708.5 号专利“电子无创血压测量装置”专利权行为;2、公司在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
1500 万元;3、驳回迈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七案共计受理费人民币 294600
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 10 万元、专家出庭费用人民币 33900 元,均由公司承担;
4、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
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
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司将依法行使上诉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为公司自然人大股东)张浩、谢锡城和祖幼冬已针对可
能存在的迈瑞公司起诉公司侵权案件向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如果公司因本次侵权
案件最终败诉,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为公司自然人大股东)张浩、谢锡城、祖幼
冬将共同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等。详见公司 2011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公司目前在售的监护产品没有使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所提及
的商业秘密及电子无创血压测量装置专利。一审判决中所提及的商业秘密及电子
无创血压测量装置专利的最终的判决结果亦不会影响公司目前在产及在售的监
护产品。
上述案件均为一审判决,并非最终判决结果,故本次公告的判决执行暂不对
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66 号)。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60、267-268、
323-326 号)。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58、259
号)。
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61 号)。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62-265 号)。
6、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327 号)。
7、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328 号)。
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329 号)。
9、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330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