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邦仪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4-09-1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理邦仪器
保荐代表人姓名:毛明 联系电话:0755-22621408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伟 联系电话:0755-2262475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0次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是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
情况 采取的措施”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1、研发费用逐年上升;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2、与迈瑞之间的诉讼进展情况。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持续关注中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是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1、内部审计专职人员人数不符 1、已要求公司尽快增加
和执行
合相关要求。 专职审计人员,进一步加
强内部审计。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无 不适用
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 不适用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浩、谢锡城、祖幼
冬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 是 不适用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作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是 不适用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3、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浩、谢锡城、祖幼
冬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
是 不适用
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
股份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
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投
资、收购竞争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
任何业务上的帮助。如因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
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将对股份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作
出赔偿。
4、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浩、谢锡城、祖幼
冬承诺:如今后公司因上市前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
被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缴纳罚款或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公司自然人大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张浩、谢锡城、 是 不适用
祖幼冬将共同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
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
受损失。
5、针对公司于 2011 年4 月21 日在巨潮网资讯网刊登
的重大事项公告中所涉及的侵权案件,公司原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张浩、谢锡城、祖幼冬承诺:如果公司因
本次侵权案件最终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何侵权赔偿
是 不适用
金、相关诉讼费用, 或因本次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
经营遭受损失,公司自然人大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张
浩、谢锡城、祖幼冬将共同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
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无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理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毛 明
唐 伟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