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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邦仪器: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4年10月)2014-10-28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

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

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保本投资理财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

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应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

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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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

规划;负责银行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

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

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

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

核;公司总裁负责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

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

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中心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

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

公司财务中心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如委托人为公司

本部,直接由财务中心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

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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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

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审计、核实。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

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

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

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本型理财业务。(二)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

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三)公司财务中心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

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五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

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裁以

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

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

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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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

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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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