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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邦仪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5-04-17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公司拟实施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并结合自身情况和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对《章程》中的条款进行部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5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40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通讯产品,三类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通讯产品,三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医用      类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
         电子仪器设备,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二类软件,二类、三类医用高频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二类软件,二类、三类
         仪器设备,二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的批发、进出口及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二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的批
         相关配套业务(以证号为粤020497及粤32(试剂)0397的《医疗器械     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以证号为粤020497及粤32(试剂)
         经营企业许可证》为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     0397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为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2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生产、批发、进出口及     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相关配套业务;生产经营三类医用超声仪器设备,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生产、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生产经营三类医用超声仪
         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二类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以编号为粤食药监械生     器设备,医用电子仪器设备,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二类临床检验
         产许20010086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为准)。                 分析仪器(以编号为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086号《医疗器械生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产企业许可证》为准);经营场所租赁、展览服务;物业管理。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
                                                                          准。

  3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5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4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
        (二) 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二) 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当年实现每股收益为正;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4   报告;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3、预期实施现金分红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    审计报告(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除外);
    长期发展的需要                                                     3、预期实施现金分红后,公司的现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不影响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
                                                                   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
        (五)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          (五)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具有
    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满足上
5   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
                                                                       (六) 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中的顺序:公司在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当公司满足前述现
6   新增条款
                                                                   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需就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合理因素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