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邦仪器: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9-1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06 证券简称:理邦仪器 公告编号:2015-056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3 日至 2015 年 9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3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
海大道 1019 号南山医疗器械园 B 栋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张浩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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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为 234,000,000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总数 130,629,8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5.82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130,629,8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5.82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份的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股份 145,2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投项目“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
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0,629,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投项目“生产平台扩建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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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0,629,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
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0,629,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收购东莞博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
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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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30,629,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春城律师、钟文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
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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