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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邦仪器: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4-26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06          证券简称:理邦仪器            公告编号:2016-010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星期一)10:00 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
道 1019 号南山医疗器械园 B 栋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 6 名,实际出席董事 6 名。本次会议召开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浩先生主持,出席
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5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及《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提
示性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刊载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认为 2015 年度公司经营管理层有效的执行了股东大会
与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较好地完成了 2015 年度经营目标。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 2016 年的工作计划进行规划和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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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内容详见《2015 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独立董事陈思平、李淳、苏洋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
职报告》,并将在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15 年度公司整体运营良好,实现营业收入 55,013.64 万元,同比增长 5.23%,
现金流稳定;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320.92 万元,同比增长 668.34%。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也对此事项发表了专项核查意
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2015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出具了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很好地履行职责,在以往
合作年度均能圆满完成年度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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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务状况。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续聘其担任公司 2016 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按照 2015 年度母公
司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 321.15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5,304.19 万元,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人民币 18,154.07 万元。

    在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遵照中国证监会鼓励分红的有关规定和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为:2015 年度拟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3,400 万股
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1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
币 4,914 万元(含税)。同时,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3,400 万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15 股,共计转增 35,100 万股。

    以上预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23,400 万股增至 58,500 万股,剩余未分配
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制
定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计划(税前)为:总裁张浩先生 125 万元/年,副
总裁谢锡城先生 100 万元/年,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祖幼冬先生 100
万元/年。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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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于 2016 年 2 月 20 日届满,因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的换届选举
工作进行了适度延期,公司在 2016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
届选举延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张浩先生、谢锡城先生、祖幼冬先生、宋
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独立董事对此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于 2016 年 2 月 20 日届满,因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的换届选举
工作进行了适度延期,公司在 2016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
届选举延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郑全录先生、吴瑛女士、刘雪生先生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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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审议《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税
前)如下:独立董事郑全录先生、吴瑛女士、刘雪生先生、董事宋飚先生为每人
每年 8 万元人民币;董事张浩先生、祖幼冬先生、谢锡城先生除公司职位薪酬外
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结
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已经基本建设完工,为更好地
发挥募集资金的效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实现股东利益
最大化,公司决定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收
入合计 1550.9 万元(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为准)全部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日
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也对此事项发表了专项核
查意见。详情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着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生产经营
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13,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也对此事项发表了专项核
查意见。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申请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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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了保障公司有充足的资金来支持和拓展业务,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期限为一年的综合授信额度,并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浩先生签署该授信额度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
件。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
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公司拟实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方案,并结合自身情况和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修订对照表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
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拟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最高不超过 4 亿元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在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
用,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该方案的实施不会影响
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资金需求,同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及收益率,进一
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的议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对,出具了《关于公司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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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9、审议通过《提请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理邦仪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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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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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张浩,男,1964年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具有丰富的医疗器械行业
经验和管理经验。曾任深圳市安科公司开发工程师、材料工程师、销售部副经理
等职;1995年创立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理邦仪器前身)。目前担任公
司董事长、总裁、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主管公司的全
面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张浩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8,815,264股,占已发行股份
20.86%,为公司创始人及第一大股东。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祖幼冬,男,1962年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具有丰富的医疗器械行
业经验和管理经验。曾任深圳市安科公司市场及临床技术支持工程师、超声部市
场经理等职;1995年加入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理邦仪器前身),现任
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战略委员会委员,主管公司的财
务、证券事务、物业服务等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祖幼冬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1,841,656股,占已发行股
份的17.88%,为公司创始人及第二大股东。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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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谢锡城,男,1965年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一直从事研发相关工作,
在产品开发方面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曾任深圳市安科公司研发工程师、研发项
目经理等职务;1995年创立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理邦仪器前身)。目
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主管公司的研发
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谢锡城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9,827,763股,占已发行股
份的17.02%,为公司创始人及第三大股东。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4、宋飙,男,1969年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在医疗健康服务、医疗租
赁行业的投资和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现任杭州艾博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执行董事。曾任中国科健有限公司工程师、深圳科健医电投资租赁有限
公司经理;曾任深圳中银孚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禾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宋飙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郑全录,男,1948年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现任东北大学教授、深
圳钮斯声学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担任东软集团董事副总裁;东软飞利浦设医
疗备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郑全录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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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吴瑛,女,1955年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现任深圳市人民医院超声
科主任医师,曾任职武汉同济医大附属协和医院超声科医师、主治医师。现兼任
深圳市医学培训中心教授、深圳市医学会超声专委会主任委员、中国超声医学工
程学会委员、中国影像医学研究会超声分会委员、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仪器开
发专委会委员、卫生部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超声医学专家委员会委员、深
圳市司法鉴定专家鉴定人、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等专业
杂志编委等。

    截至本公告日,吴瑛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3、刘雪生,男,1963年生,中国国籍,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
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曾先后任职华侨城集团经理、会计师、子公
司副总经理。现兼任广东省注协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会计学会理事,华
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宝
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刘雪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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