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邦仪器: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06 证券简称:理邦仪器 公告编号:2019-03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以及 2018 年 11 月 9 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指引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情况,董事会同意对《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激励;
合并;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其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必需。
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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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二)要约方式;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2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式;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二)要约方式;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议。
3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 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起人所持公司
他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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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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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本公司股份。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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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总经理)的提名,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总经理)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财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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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 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购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6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议;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予以纠正;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主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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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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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或者被撤销;
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要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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