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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邦仪器: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2019-09-10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06           证券简称:理邦仪器           公告编号:2019-058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邦仪器”或“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就公司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孚

生物”)、自然人王继华之间的专利申请权纠纷,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 4

个案件诉讼(案号分别为(2017)粤 73 民初 4400、4401、4402、4425 号)。

    上述 4 案共涉及以下 4 件专利申请(以下称“涉案专利”):(1) 申请号为

201610207326.0、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的专利申请;(2)

申请号为 201610201438.5、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的专利

申请;(3) 申请号为 201610207535.5、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

卡”的专利申请;(4) 申请号为 201610207561.8、名称为“血气分析仪”的专

利申请,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为 2017-040)。

    涉案专利的申请时间均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申请人为万孚生物,初始登记

发明人为赖远强、杨斌、王继华。其中,赖远强自 2010 年 4 月 8 日起在理邦仪

器的 POCT 系统担任结构工程师一职,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离职,并于同年 6 月

23 日入职万孚生物,职务为结构工程师。杨斌自 2010 年 2 月 23 日起在理邦仪

器的 POCT 系统担任试剂工程师一职,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离职,并于同年 7 月

1 日入职万孚生物,曾任万孚生物微流控二组项目经理、电化学平台总监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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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职权追加赖远强、杨斌为上述案

件的被告。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 73 民初 4400、4401、

4402、4425 号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赖远强、杨斌曾在理邦仪器任职,与理邦仪器存在

劳动关系,涉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是赖远强、杨斌与理邦仪器终止劳动关系后 1

年内提出的申请,涉案发明创造必然是赖远强、杨斌与理邦仪器终止劳动关系后

1 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且涉案发明创造与赖远强、杨斌在理邦仪器处任职期间

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故认定涉案发明创造属于赖远强、杨斌在从理邦仪器离职

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理邦仪器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职务发明,涉案发明创造

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理邦仪器。

    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判决

如下:

    1、(2017)粤 73 民初 4400 号案

    专利申请号为 201610207326.0、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

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理邦仪器所有,万孚生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

日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0 元,由万孚生物负担。

    2、(2017)粤 73 民初 4401 号案

    专利申请号为 201610201438.5、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

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理邦仪器所有,万孚生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

日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0 元,由万孚生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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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7)粤 73 民初 4402 号案

    专利申请号为 201610207535.5、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

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理邦仪器所有,万孚生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

日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0 元,由万孚生物负担。

    4、(2017)粤 73 民初 4425 号案

    专利申请号为 201610207561.8、名称为“血气分析仪”的发明创造的专利

申请权归属理邦仪器所有,万孚生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相关变更

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0 元,由万孚生物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故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终审判决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

注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 73 民初 4400 号)

    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 73 民初 4401 号)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 73 民初 4402 号)

    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 73 民初 4425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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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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