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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邦仪器: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30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计提2020年度现金奖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阶段、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持续性的前提下,于本年度第三季度集体 2,000 万元,
对研发、生产、销售及其他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现金奖励,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
司的现有激励机制,促进集团战略目标的加速落地。我们同意公司提取 2020 年
度现金奖励的议案。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助
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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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均包含本数),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
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全资子公司理
邦实验融资业务的顺利实施,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相关事项
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理邦实验的融资业务向深圳市高新投公司担保
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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