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5:30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5号理邦 仪器工业园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1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0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4,186,54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4.7771%。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322,771,208 股。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 23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1,415,3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00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23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474,8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841%。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2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213,109,364 股同意,39,039,023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3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043%;反对 39,039,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95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股东张浩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加对象,系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213,164,564 股同意,38,979,723 股反对,4,1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3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91,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095%;反对 38,979,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827%;弃权 4,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公司股东张浩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加对象,系关联股东,已回避 3 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213,270,464 股同意,38,873,823 股反对,4,1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8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596,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113%;反对 38,873,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809%;弃权 4,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公司股东张浩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加对象,系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4.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370,983,597 股同意,2,953,750 股反对,249,2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271,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962%;反对 2,953,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89%;弃权 249,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9%。 表决结果:通过 5. 议案名称:《关于为深圳博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215,738,369 股同意,36,228,118 股反对,181,90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601%。 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64,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143%;反对 36,228,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390%;弃权 181,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6%。 关联股东张浩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罗晋航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刘佳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