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众昇: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9
月14日在青岛市城阳区空港工业园嵩山路西侧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8年8月30日公告发出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
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4日下午14:30在青岛市城阳区空
港工业园嵩山路西侧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15:00至
2018年9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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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230,759,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44%。除前述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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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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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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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刘中贵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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