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3-13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中资中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
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青岛中资中程进出口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与
河南远海滨江恒顺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该对外投
资事项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加快推进公司业务领域的开拓,贯通公司全产业链的
业务,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徐茂顺 肖红英
傅 瑜 孙建强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