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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5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青岛中资中程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矿渣处置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入园协议》约定的配
套服务项目之一,主要为满足园区入园企业镍铁冶炼项目产出矿渣的处置需求。
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
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茂顺、王竹泉、孙建强、傅瑜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