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0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亿通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通科技”)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
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
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
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告知
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9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①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 5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5 月 9 日
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已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 37,851,1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4,495,200.00 股的
58.688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16 人,代表股份
37,849,4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4,495,200.00 股的 58.6856%;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4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64,495,200.00 股
的 0.002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13 年度报告》及《2013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850,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2、关于公司《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850,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3、关于公司《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850,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4、关于公司经审计的《2013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850,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5、公司《关于续聘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850,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6、《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850,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850,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850,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850,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10、《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850,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11、关于公司《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850,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12、《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850,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亿通科技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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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东桓 见证律师: 王建文
林尚乾
20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