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1-20
证券代码:300211 证券简称: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5-003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
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5%)股
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 月 20 日(星期二)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 月 19 日 15:00—2015 年 1 月 20 日 15:00,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振洪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江苏亿通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8,387,17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7.711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48,328,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7.640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
58,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2%。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8人,代表股份
6,287,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3%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
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公司《关于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太仓市社会治安动态监控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48,334,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18%;
反对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15%;
弃权51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235,3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1670%;
反对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18%;
弃权51,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82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的林尚乾、黄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