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1-20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亿通科技”)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
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
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
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
告 、 通 知 刊 载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5 年 1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 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已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股份
48,387,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11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48,328,2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数的 57.640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8,8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702%。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8 人,所持股份
6,287,6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4993%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公司《关于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太仓市社会治安动态监控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48,334,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18%;
反对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15%;
弃权51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235,3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1670%;
反对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18%;
弃权51,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8212%。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
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
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亿通科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东桓 见证律师: 林尚乾
黄 勇
20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