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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通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4月)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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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
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
透明的原则,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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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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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改变招股说
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由项
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项目实施部
门执行;
    (二)因特殊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存在差异时,差异在10%以内(含10%)时,
由总经理批准;差异在10%~20%时,由董事长批准;差异在20%~30%时,由董事
会批准;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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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
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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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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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
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
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
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超募资金不得用
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
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超
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
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足
本制度第23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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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表示同意。
    第三十一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超募

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

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

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

者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六)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七)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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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
用);
    (五)股东大会通知(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上市公司单次计划使
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超募

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

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

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

者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六)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七)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实际使用计划之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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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

用);

    (五)股东大会通知(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
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修订)》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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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
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
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薄。
    第四十四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公告。



                 第六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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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
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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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
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
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在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第五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其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
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做好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应当予以配合。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五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指引或格式编制
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
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和半年度专项
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二)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

情况;

    (三)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报告期内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还应当在专项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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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本报告期内的投资产品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的募
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