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5-05-08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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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通科技”)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4 年度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5 年 4 月 9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
2015 年 5 月 8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5 人,代表股份 47,994,53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7.2428%。其中:
(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股
份 47,993,3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2415%;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3 人,代表股份 1,142 股,占
公司总股本 0.001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
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及《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经审计的《2014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5、公司《关于续聘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7、《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会201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1、《关于公司监事会201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2、通过《关于提名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01《关于提名增补王宝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2《关于提名增补杨金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2 采用了累积投票方式。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上述议案经股东依法表决,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
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亿通科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东桓 经办律师:黄 勇
林尚乾
20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