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适用于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2015-10-23
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适用于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合同编号:(DX)亿通-员工持股-2015 第 1 号
委托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2 日
目录
前 言 .............................................................................................................................................. 3
一、合同当事人 .............................................................................................................................. 4
二、释义 .......................................................................................................................................... 6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 8
四、资产委托状况......................................................................................................................... 11
五、委托资产的投资..................................................................................................................... 14
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16
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7
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18
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9
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20
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0
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 21
十三、信息披露 ............................................................................................................................ 22
十四、关联方证券的投资............................................................................................................. 22
十五、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22
十六、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与其他相关费用 ................................................................. 23
十七、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 25
十八、保密条款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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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不可抗力 ............................................................................................................................ 27
二十、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 ................................................................................................. 27
二十一、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29
二十二、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 29
二十三、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 ......................................................................................... 30
二十四、其他事项......................................................................................................................... 30
附件一: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 34
附件二:征询函(样本)............................................................................................................. 36
附件三:管理人关联方名单......................................................................................................... 38
附件四:投资监督事项表............................................................................................................. 39
附件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 41
附件六: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 46
附件七:委托资产交付通知书(样本) ..................................................................................... 47
附件八:委托资产追加运作通知书(样本) ............................................................................. 48
附件九: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样本) ..................................................................................... 49
附件十:投资指令(样本)......................................................................................................... 50
附件十一:预留印鉴样本............................................................................................................. 51
附件十二:委托资产现状返还说明函(样本)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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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3 号,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 号,以下简
称《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
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
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委托人保证签署本合同、向管理人发出指令等事项均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不存在任
何瑕疵,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
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
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委托人与管理人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由管理人代理委托人对委托资
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的投资,委托人均认可,并承诺
以本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3
一、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公司名称):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系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
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其实际受益人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特定员工。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
邮政编码:215500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振洪
公司营业执照:320500000046421
联系人:王桂珍
联系电话:051252816252
传真号码:051252818006
电子信箱:wangguizhen@yitong-group.com
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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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50755261
传真号码:023-63786677
邮编:200120
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邵琬婷
联系电话:0512-65827351
传真号码:0512-6582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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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
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 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
[2012]30 号)。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
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南证券”。
管理人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
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托管人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当事人 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正常交
工作日、交易日
易日。
资产委托起始日 指委托人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
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
资产委托到期日
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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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托管人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银
托管专户
行结算账户。
指仅供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买卖证券交易所
专用证券账户
交易品种的证券账户。
指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
其他专用账户
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资 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
产总值 的价值总和。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资
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产净值
指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披露的西南证券亿
《员工持股计划》
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指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协议编号为(DX)西南-亿通-托
《托管业务备忘录》 管备忘 2015 第 1 号的《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备忘录》。
亿通科技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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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
1、托管专户
托管专户由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并负责管理,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
行。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委
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托管人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
效的任何行为。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托管账户以“西南证券
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预留印鉴为 2 枚,即托管人监管人名
章 1 枚和资产托管业务专用章 1 枚,均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宁波
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自托管专户开立三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资产管
理人将企业网银用户名、企业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 U 盾交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并授权
资产托管人使用网上银行办理本合同项下资金划拨事宜。在网银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柜
台处理为应急方式。柜台处理时,为便于及时划款操作,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工作,在当天
下午 14:30 之前将盖好管理人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送至托管人,否则由划款延误造成的损
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专用证券账户
管理人应于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后尽快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品种。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管理人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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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且提供必要协助。
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若有需要,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
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
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管理人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
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3、定期存款账户(如有)
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
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
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
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
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
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
本委托资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
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有)
管理人负责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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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用于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委托人应配合
管理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资料。
管理人为委托人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专户作为该基金账户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双
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委托人的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委托人的基金账户进行
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基金账户
无效的任何行为。
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托管人。托管人
有权随时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管理人
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
5、其他专用账户(如有)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
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
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将
该账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6、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托管人所直接托管的包括
本计划在内的全部产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托管人负责为管
理人办理合并清算事宜。
(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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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
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2、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资产委托状况
(一)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
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
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
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
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
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
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5、托管人负责保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保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
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
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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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
1、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见《委
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里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
2、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其中证券类资产
价格以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与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
取委托资产,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三)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1、委托人签署《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等业务文件和委托资产专用
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下列文件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
1) 委托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证券交易参数表
3)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见合同附件六,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托管
费收入账户、管理费收入账户等)
2、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
划拨至托管专户,后通知管理人,管理人通过查询版网银进行查询,并电话或邮件方式与托
管人核对,,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
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
3、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
托人确认签收后,该通知书生效。管理人向托管人抄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4、委托人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四)委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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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期限为 36 个月,从资产委托起始日起算。本合
同提前终止时委托期限提前届满。
2、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约。若经合同当事人
三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则本合同在下一个合同周期内自动顺延生效。如有需要,可就续约事
宜签订补充协议。
(五)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有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资
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
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
(六)委托资产的提取
1、委托资产提取的基本原则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提取部分委托资产,但提取后
的委托资产余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资产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不
得提前提取,但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2、委托资产提取的方式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应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
理人。管理人同意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及委托人的《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
及委托人的《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要求将相应资产划往指定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款后电话
通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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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资产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最大限度的实现委托人《员工
持股计划》的目的。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权益类资产:亿通科技(代码:300211),配置比例(占资产总值)为 0-100%;
在定向计划运作过程中,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应经管理人、委
托人及托管人三方同意,如有必要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投资限制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1、委托资产投资于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5%,但客户明确授
权的除外。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 5%以后,管理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委托人再行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向委托人发送《征询函》,委托人应当自《征询
函》发出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该项买卖或没有作出答复的,
管理人不得进行该项买卖。
2、委托资产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亿通科技股票:
(1)亿通科技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亿通科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亿通科技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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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承诺,在上述股票买卖敏感期,委托人不出具买卖股票的投资指令给管理人执行
交易;因委托人在上述股票买卖敏感期出具投资指令而导致的交易,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3、关联方证券的投资限制见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4、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投资执行流程
委托人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管理人下达《投资指令》(附件十),管理人在收到指
令后执行相应投资。委托人应将投资指令原件交予管理人,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投资
指令的原件。投资指令一旦执行,投资结果由委托人委托资产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非因
管理人责任导致的结果。
委托人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管理人下达的《投资指令》与委托人交予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原件不一致的,以管理人收到的传真件或其他书面形式版本记载的内容为准。
(五)其他事项
委托人保证,在给管理人发送任何指令前,均已对指令进行复核,承诺其发送的指令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员工持股计划》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无义务对其
指令进行复核。
但若管理人发现委托人的投资指令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合
同约定不一致的,管理人有权暂予停止执行并向委托人明示,委托人有义务予以书面反馈意
见并指示后续投资操作,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及委托资产承担,管理人和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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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过程依法合规,且已取得全体
参与员工的认可。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身
份证明、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均
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委托人承诺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
法规,承诺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委托人开展本
业务,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配合管理人履行反洗钱职
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委托人承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本合同;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在签署本合同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存在任何瑕疵;
(四)委托人发送的任何指令均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员工
持股计划》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不存在任何瑕疵;
(五)委托人承诺委托人的初始以及追加委托资产只能从以委托人开立的合法账户中转
入托管人的托管专户。委托人承诺提取或清算的委托资产只能转入委托人初始及追加委托资
产时使用的上述账户;
(六)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委托人声明委托资金来源于筹集的资金,委托人在使用筹集的资金参与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时,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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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
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自行承担风
险和损失。
(八)委托人声明已经阅读并认可《托管业务备忘录》的全部内容,了解托管人的职责,
以及托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九)委托人同意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投资指令》进行投资交易,由委托人对管理人根
据投资通知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并处理相关纠纷;
(十)委托人具备合法权利委托管理人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自行办理委托人与
其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之间的代持或代管等手续。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
程、内部规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及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
定发生冲突,且不违反适用于委托人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判决裁定、行政命令
等,且委托人已履行了其有效内部程序;
(十一)不得将委托资产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行业;
(十二)若委托人需转让定向收益权的,需提前与管理人协商一致。
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等;
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
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4、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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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
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
管费等费用;
3、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
情形时,及时履行相应义务;
4、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5、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承担办理相关账
户业务所需的费用,并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
用;
6、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应当接受管理人以委托资产现
状方式返还的委托资产,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应纠纷;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
理业务的资格;
(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三)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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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五)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六)管理人保证不进行买空、卖空操作,如因买空、卖空行为造成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管理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
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
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根据委托人投资指令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3、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4、经委托人书面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
式向委托人返还委托资产;
6、对于委托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管理人有权按本合
同约定执行,同时通知托管人并报告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承担如下义务
1、为委托人开立各类专用账户;
2、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技能管理委托资产,不得从事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19
3、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委托资产;
4、为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
法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
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托
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
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
6、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
内告知委托人;
7、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
8、在合同终止时(含提前终止),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9、督促委托人履行委托资产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10、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二)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
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三)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20
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
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实际存管在交易对手、中介机构等其他机构的证券和存放在托管人以外银行账户内
的资金,对该等证券或资金的任何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承担如下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
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本合同附件投资监督事项表(附
件四)执行。
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4、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为张荣涛。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投资主办人变更后,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
知委托人。
21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
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十三、信息披露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全面披露
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
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
理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
(二)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十四、关联方证券的投资
管理人应于合同生效前提供关联方名单,并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
若管理人没有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且经托管人催要后仍然未将相关信息发送给托管人,导
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对关联方证券进行监督,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十五、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一)委托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
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委托人自行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托管人予以配合。如
22
因委托人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二)委托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 5%以后,管理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委托人再行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未同意的,管理人不得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四)委托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相应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的履行事宜,按照《实施细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十六、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与其他相关费用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业绩报酬;
4、委托资产的交易佣金;
5、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费用;
6、委托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费,委托办理证券在委托
人普通证券账户与专用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的费用;
7、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开放
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费及赎回费等由第三方按照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
8、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3
(二)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1、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本定向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定向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0.03%。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3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定向计划管理费
E 为定向计划起初委托资产总额
定向计划管理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管理人发出划款指令,由托管人于
次季度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定向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2、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本定向计划托管人托管费为 10000 元/年,
每季度月末 20 日支付当季托管费 2500 元;支付托管费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
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托管专户中支付给托管人。
3、业绩报酬
本委托资产不收取业绩报酬。
4、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固定管理费费率和
托管费费率。
5、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委托资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
24
(四)税收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
(一)委托资产清算方案
管理人应在资产委托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产清算方案以书
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托管人,最终清算方案应由三方协商一致并取得委托人、托管人的书面
同意;委托人、托管人不同意委托资产清算方案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并说
明理由。
(二)委托资产变现与返还
管理人应在资产委托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之前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及委托人投资
指令尽量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委托人要求保留证券资产和委托资产中的停牌
证券除外)。如委托资产中有不能变现的非现金类资产,则管理人有权将委托资产现状返还
给委托人,现状返还时,由管理人出具加盖预留印鉴《委托资产现状返还说明函》(附件十
二),由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到委托人指定传真或邮箱即视为现状返还成功。现状返还后,
委托人自行处理相关纠纷,承担相关风险,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非现金类资产的保管和转移由管理人及委托人自行
负责,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专用证券账户的注销或转换
委托人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管理人应当于资产委托到期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代理
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
委托人尚未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管理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于资产委托到期日后十
25
五个工作日内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将专用证券账户转
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后,管理人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
备案。
(四)保留证券的处理方式
在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时,委托人可以要求在资产委托到
期日保留委托资产中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资产。委托人应当在资产委托到期日前至少提前十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明确保留证券的具体名称及数量。
委托人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管理人应当协助委托人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转入
普通证券账户,并于资产委托到期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注销专用证券账户。
委托人尚未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管理人应当于资产委托到期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代理
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五)停牌证券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管理人应当协助委托人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停牌证券
转入普通证券账户,并于资产委托到期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
委托人尚未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管理人应当于资产委托到期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代理
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十八、保密条款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
26
经其余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委托资产投资管理情况及
其他商业秘密。
十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
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
及其他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
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消
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
各项义务;若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二十、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
(一)合同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二)合同终止的情形
1、委托期限届满;
2、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3、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27
4、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的提前终止
1、如发生可能引起委托资产提前终止的事项,管理人或委托人决定提前终止定向资产
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应在委托资产提前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
人做好清算准备;
2、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按合同约定,进行委托资产清算返还。
(四)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
1、委托人按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管理人、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委托
资产的清算。
2、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属于本
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在【7】日内返还委托人。
3、委托人保留的证券资产或委托资产中的停牌证券等非现金委托资产,委托人支付管
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现状返还给委托人。
4、管理人应当办理注销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或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
账户。委托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账户注销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合同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
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变更或
补充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28
出机构。
二十一、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
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政策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
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二十二、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
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法
院诉讼;
(二)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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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三、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
(一)合同的成立
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章之日起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抄送托管人,委托人确认签收的当日开始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拾壹份,委托人、管理人各执贰份,托管人执叁份,报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四、其他事项
(一)合同终止,不影响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结算条款的效力。
(二)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
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三)委托人同意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就合同中未尽托管事宜签订《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
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备忘录》(编号:(DX)西南-亿通-托管备忘 2015 第
1 号)《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30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
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盖章):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31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
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盖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2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
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托管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3
附件一: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并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合同编号:(DX)亿通-员工持股-2015 第 1 号),宁波银行担任本委托资产的资产托
管人,我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管理人。2015 年 月 日,资产委托人已将初始委托资产(初
始委托资产明细见附表)转入本委托资产开立的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中,本委托资产已经具备
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
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1、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34
回 执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确认已收悉《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对通知中所列初
始委托资产的金额、数量等事项无异议。同时,本资产委托人确认,委托人签收的当日作为
资产委托起始日。
委托人:(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35
附件二:征询函(样本)
征询函(样本)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您/贵机构名下账户持有该证券的比例已达到或超过 5%;
鉴于该证券为管理人/管理人的关联方发行,特请在下面回执处签名(章)同意此项投
资行为。
本《征询函》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无答复,视为您/贵机构不允许此项投资行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36
回 执
本单位同意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管理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认购【亿通科技】证券,并依法履行因持有该证券引致的相应义务。
XXXX 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37
附件三:管理人关联方名单
管理人关联方名单
1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3 重庆渝富地产有限公司
2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4 重庆工业博物馆置业有限公司
3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5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4 重庆渝创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6 重庆渝富兴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5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8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9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贵州渝富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30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重庆渝富兴欣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31 重庆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0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2 重庆兴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 重庆海富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33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重庆渝资光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34 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3 重庆谈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5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14 重庆谈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6 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 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37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6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重庆红池投资有限公司
17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18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40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19 重庆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41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 重庆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42 重庆西部航空控股有限公司
21 重庆渝富投资有限公司 43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2 重庆渝富(香港)有限公司 44 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45 重庆渝富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8
附件四:投资监督事项表
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监督事项表
一、投资目标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最大限度的实现委托人《员
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权益类资产:亿通科技股票(代码:300211),配置比例(占资产总值)为 0-100%;
在定向计划运作过程中,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应经管理人、
委托人及托管人三方同意,如有必要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客户委托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委托人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管理人下达《投资指令》,管理人在收到指令后执行
相应投资。委托人应将投资指令原件交予管理人,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投资指令的原
件。投资指令一旦执行,投资结果由委托人委托资产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非因管理人责
任导致的结果。
四、投资限制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1、委托资产投资于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5%,但客户明确授
权的除外。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 5%以后,管理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委托人再行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向委托人发送《征询函》,委托人应当自《征询
39
函》发出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该项买卖或没有作出答复的,
管理人不得进行该项买卖;
2、委托资产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亿通科技股票:
(1)亿通科技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亿通科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亿通科技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委托人承诺,在上述股票买卖敏感期,委托人不出具买卖股票的投资指令给管理人执
行交易;因委托人在上述股票买卖敏感期出具投资指令而导致的交易,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3、关联方证券的投资限制见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4、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0
附件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具有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
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请您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慎重决
定是否参与。
一、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您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请务必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
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管理人、托管人等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内
容的讲解。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专门为机构和高端个人投资者提供的理财服务,可根据不同理财需
求和风险偏好为客户量身定制不同的产品。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产交由托管人托管,
由管理人进行专业的投资运作。但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管理人不承
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二、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41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会导致公司
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下降。
6、衍生品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
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因此,如果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可能
会影响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42
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
全、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
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
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委托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
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在进行个股和
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买入和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
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
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
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
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
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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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
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六)担任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或担任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的资产托管
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了解自身特点,制定适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
险偏好,制定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由上可见,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
风险;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您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已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
收益特征等内容,并已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您已了解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由您自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告、报告、要
约收购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44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
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定向资产管理
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
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
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
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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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样本)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1)托管专户
户 名: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账 号:
开户银行:
(2)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资产托管费待划转
账 号:11010126102000013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管理费收入账户
户 名: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5000 1333 6000 5000 3872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大额支付号:1056 5300 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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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委托资产交付通知书(样本)
委托资产交付通知书(样本)
编号: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编号(DX)亿通-员工持股-2015 第 1 号的《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员工持股计划》,本资产委托人决定于 20 年 月 日交
付委托资产人民币 元。
委托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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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委托资产追加运作通知书(样本)
委托资产追加运作通知书(样本)
编号:
尊敬的委托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合同编号:(DX)亿通-员工持股-2015 第 1 号),宁波银行担任本委托资产的托管人,
我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管理人。 年 月 日,委托人已将委托资产价值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转入本委托资产开立的专用账户中,本委托资产已经具备正式投
资运作的条件。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48
附件九: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样本)
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样本)
编号: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编号(DX)亿通-员工持股-2015 第 1 号的《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员工持股计划》,本资产委托人决定提取委托资产人民币
元。请将提取的委托资产于 年 月 日划入本委托人指定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
经办人: 复核人:
请予以操作。
委托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49
附件十:投资指令(样本)
投资指令(样本)
编号:
致: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我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DX)亿通-员工持股-2015 第 1 号)及《员工持股计划》,本委
托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现要求贵司将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资产
进行如下交易操作:
方向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交易价格 交易数量 执行时间
本委托人已充分理解本投资指令所述交易的各类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和损失。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50
附件十一:预留印鉴样本
预留印鉴样本
委托人预留印鉴
管理人预留印鉴
托管人预留印鉴
委托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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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二:委托资产现状返还说明函(样本)
委托资产现状返还说明函(样本)
委托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西南证券亿通科技员工持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
(DX)亿通-员工持股-2015 第 1 号)(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按照委托人出具的《投资计划》将委托资产进行了如下投资交易:
截至本函出具前委托资产情况如下:
现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资产进行现状返还。自本函按照定向资
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送达委托人之日起,上述委托资产即完成现状返还为委托人,委托人应当
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并自行处理相关纠纷。
特此函告。
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