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CAPITALLAW&PARTNERS 上海福山路 450 号新天国际大厦 26 楼 26001R 450 Fushan Rd., Shanghai, 邮编:200122 p.c: 200122 电话:+86 21 68769686 Tel :+86 21 68769686 传真:+86 21 58304009 Fax:+86 21 58304009 网址:http://www.capitallaw.cn Web:http://www.capitallaw.cn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 2016 年 04 月 18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 年 05 月 12 日下午 13:30,召开地点: 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7 年 05 月 11 日 15:00—2017 年 05 月 12 日 15:00,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05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05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05 月 12 日 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8 人,代表股份 156,463,0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6932%。其中: (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 2 份 156,463,0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6932%;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00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500,4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4%。中小投资者指持股 5%以下(不 含 5%)的投资者,不含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56,463,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500,49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 (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56,463,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500,49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56,463,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 4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500,49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56,463,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500,49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56,463,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00.0000%; 5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500,49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56,463,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500,49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2017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 关联股东王振洪先生、王桂珍女士、陈小星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 为153,749,939股)。 总表决结果: 同意 2,713,0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500,4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56,463,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500,49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7 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成员2017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黄卫东先生、殷丽女士、金燕女士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为 395,326股)。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067,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500,4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 述决议合法有效。 8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9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东桓 经办律师:黄勇 闵鹏 2017 年 05 月 12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