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第〔2019〕10 号公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指引》的有关内容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因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公司结合实际 情况拟对现有《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有线电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有线 视网络设备、数字化用户信息网络终端产 电视网络设备、数字化用户信息网络终 品、通信设备、智能化监控设备、网络系 端产品、智能化监控设备、网络系统集 统集成设备的生产、销售、服务;电子系 成设备生产、销售、服务;电子系统工 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 第十三条 程、通信系统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统工程及消防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 工程及消防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 计、安装、调试、服务;信息系统设备的 计、安装、调试;计算机硬件、软件的 设计、销售、服务;电子产品、电子元器 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经营 件的研发、销售以及服务;物联网及应用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领域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计算机硬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 件、软件的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经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条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四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条 式之一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五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事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其职务。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第九十六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条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事总数的 1/2。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设职工代表。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设职工代表。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工作; 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五)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第一百零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条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需要可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十六条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一百四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十四条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员予以纠正;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司承担。 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职权。 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现有《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