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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通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2019-09-30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方式购买吴和俊等 13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

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

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交易有利
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