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08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科技”或“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吴和俊等 13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 10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成功实施为前提,
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
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修正)》等相关规定,结合
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及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具备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安排。我们同意将第七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有关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所涉及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 俊 刘向明 吴敏艳
202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