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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通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9-11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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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3:30,召开地点:
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0 年 9
月 11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股份 154,447,0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0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154,447,0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0272%;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和相关人员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
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续聘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总表决结果:

    同意154,447,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41,58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2、审议《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154,447,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41,58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上述议案均获参会股东审议通过。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
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建文                       见证律师:叶     菲




                                                 闵    鹏


                                          2020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