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20-12-30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0086-21)68769686传真:(0086-21)583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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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亿通科技”)委托,作为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吴和俊等13名股东合计持有的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交易标的”或“华网信息”)100%股权并向符合条
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
“本次交易”)的特聘法律顾问。
亿通科技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公告》,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
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员在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止(即
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2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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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委托方、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或声明等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已得到委托方及相关各方的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证明或
者口头证言,并保证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保证提供的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重大资产相关文件中引用本专项意
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披露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其他材
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及相关各方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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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查对象范围和核查期间
(一)核查对象范围
本所律师对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对象的范
围包括:
1、亿通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交易对方、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为本次重组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
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前述中介机构的经办人员;
4、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5、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核查期间
本所律师对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期间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止
(即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2月18日)。
二、 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人员出具的
书面文件,自查期间,自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
如下:
买卖 期末股份
序号 姓名 身份 买卖时间 数量(股)
方向 数量(股)
1 潘青青 杭州华网信 2020 年 8 月 21 日 卖 53,300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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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技术有限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陆宇
宁之母亲
2020 年 4 月 9 日 卖 20,800 49,100
杭州华网信 2020 年 6 月 1 日 买 600 49,700
息技术有限
2 骆智泓 2020 年 7 月 6 日 卖 49,700 0
公司拟任董
事 2020 年 9 月 8 日 买 100 100
2020 年 11 月 9 日 卖 100 0
杭州华网信
2020 年 6 月 1 日 买 200 12,800
息技术有限
3 谢灵捷 公司拟任董
事骆智泓之 2020 年 7 月 6 日 卖 12,800 0
配偶
平阳招纳股 2020 年 5 月 14 日 买 400 500
权投资合伙 2020 年 5 月 20 日 买 500 1000
4 张振宇 企业(有限
合伙)委派 2020 年 5 月 22 日 买 300 1300
代表 2020 年 6 月 1 日 卖 1300 0
2020 年 2 月 4 日 买 1,000 1,000
2020 年 2 月 5 日 卖 1,000 0
平阳招纳股
权投资合伙 2020 年 3 月 16 日 买 1,000 1,000
企业(有限
5 潘玉英 2020 年 3 月 23 日 买 500 1,500
合伙)委派
代表张振宇 2020 年 3 月 31 日 买 500 2,000
之配偶
2020 年 5 月 15 日 卖 1,000 1,000
2020 年 5 月 27 日 卖 1,000 0
杭州浙农科 2020 年 10 月 30 日 买 10,000 10,000
众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 2020 年 11 月 2 日 卖 10,000 0
6 史敏
(有限合 2020 年 11 月 19 日 买 10,000 10,000
伙)委派代
表 2020 年 12 月 8 日 卖 10,000 0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陆宇宁做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人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期间不存在进行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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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潘青青、骆智泓、谢灵捷、史敏、张
振宇、潘玉英做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已公告信
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个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亿通科技股票的行
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除上述披露情形,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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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的
签署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建文
经办律师:
叶 菲
闵 鹏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