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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通科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2-09  

                           证券代码:300211                证券简称: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1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以书面送达及
电子邮件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名, 实到监事
3 名。

    3、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黄卫东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对象:公司全体监事。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决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为积极配合公司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公
司非职工代表监事黄卫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殷丽女士申请辞去监事职务。经现控股股东
安徽顺源芯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监事会提名赵亚军先生、滕飞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选举出新监事就任前,原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成员仍将继续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内
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全票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2月8日
附件: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赵亚军,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2006年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凝聚态
物理专业,硕士学位。
    2011年至2014年任合肥华恒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硬件部经理;2014年至今任华米科技
(Huami Corporation)硬件工程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止,赵亚军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企业担任相关职务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所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
资格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滕飞,男,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201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
硕士学位。
    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就职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至今就
职于华米科技(Huami Corporation)。
    截至本公告日止,滕飞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企业担任相关职务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
格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