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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27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已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
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由 36 人调整为 35 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424.375 万股
调整为 419.375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39.50 万股调整为 335.5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4.875 万股调整为 83.875 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9 月
27 日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
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向 35 名激励对
象授予 33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_________     _____        ___   ____    _____     __     _______
             王小川      JINLING   ZHANG       刘向明             吴敏艳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