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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通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2022-05-1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A 股):    亿通科技

股票代码(A 股):    300211




                        财务顾问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节 特别声明 ............................................................................................................................ 4

第二节 释义 .................................................................................................................................... 6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 7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8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8

二、对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 8

三、对收购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其他附加义务及诚信记录的核查 ............... 8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情况 ................................................................. 10

五、对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方式的核查 ............. 10

六、对收购人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 11

七、对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对价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不涉及

以证券支付收购对价的情况。 ..................................................................................................... 12

八、对收购人授权和批准情况的核查 ......................................................................................... 12

九、对过渡期安排的核查............................................................................................................. 12

十、对收购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12

十一、对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 14

十二、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17

十三、对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18

十四、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

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 ................................. 18

十五、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19

十六、本次交易中,收购方、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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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报告

........................................................................................................................................................ 19

十七、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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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特别声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安徽顺源的委托,担任本次安徽顺源收购亿通科技
的财务顾问,并就本次收购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
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江苏亿通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收
购人已保证其提供了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口
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
确和完整;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2、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本次收购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
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
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
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
限《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
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4、对于对本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
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5、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
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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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报告书》以及有关本次收购
的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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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节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上市公司/亿通科技      指
                            板上市的公众公司,证券代码:300211
收购人/安徽顺源        指 安徽顺源芯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米健康               指 安徽华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华米信息               指 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Zepp Health Corporation(原名为 Huami Corporation),一家
Zepp Health            指 注册于开曼群岛、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
                          证券代码:ZEPP
                          安徽顺源原持有亿通科技 29.99%的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亿通科技 A 股股份 30,200 股,占上市公
本次收购               指
                          司总股本 0.01%,增持后持有亿通科技 30.00%的股份。本次
                          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财务顾问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本财务顾问报告         指
                            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民生证券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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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
购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收购人申报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
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财务顾问内部审核部门审查,并获
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
度;

     六、与收购人已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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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收购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对收购人基本情况、收购决定及目的、收购
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
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收购人控制主体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
行了披露。

     本财务顾问按照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人《收购报告书》的内
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披露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收购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本次
收购,进一步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并依托亿通科技的上市平台,借助
Zepp Health 在智能可穿戴及健康科技产业领域的优势,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
能力和经营能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目的的描述真实、客观。

       三、对收购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其他附加义务及诚信记录
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及其控制主体的
主体资格、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进行核
查。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且已经按照《收购管
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
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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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的经济实力

     安徽顺源成立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为收购上市公司而专设的持股平台,设
立至今不满三年,未开展实际经营。安徽顺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米健康。华
米健康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主要从事智能可穿戴设备研发工作,经营范
围为:智能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及配件
的开发、销售、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处理;相关技术和货物的进出口(国
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国家专项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华米健康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9,752.22               64,524.17               5,989.89
净资产                            10,364.29                4,917.75               2,361.88
资产负债率                          73.93%                  92.38%                 60.57%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19,856.71               10,056.61               4,443.49
净利润                               280.14                1,864.24                 302.84
净资产收益率                           2.70%                37.91%                 12.82%
注:1、2019、2020、2021 年财务数据均已经审计;
2、资产负债率=年末总负债/年末总资产*100%;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度净利润/当年末净资产
*100%。

     (二)收购人的管理能力

     经核查,收购人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无不良诚信
记录,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三)收购人的其他附加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已按要求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
不存在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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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
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情况

     在本次收购中,本财务顾问向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了与证券市场有关的
法律法规、规范治理等方面的辅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
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进入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在持续督导
期间,本财务顾问将承担持续督导责任,督促收购人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
法定义务。

     五、对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方式
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华米健康为收购人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
人。根据《安徽顺源芯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的约定,
华米健康享有对安徽顺源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决策、执行安徽顺源的投资及其他业务,管理、维持和处分安徽顺源资产,聘任
合伙人以外的人为安徽顺源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以及其他事项。因此,安徽顺源
的控制主体为华米健康,安徽顺源的实际控制人为黄汪。收购人的控制关系结构
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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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HHtech Holdings Limited 持有 Zepp Health 62.7%的投票权,数据来源:Zepp Health 2021

年年度报告(SEC 披露);2、黄汪通过信托可以 100%地控制 HHtech Holdings Limited。


       六、对收购人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支付的收购价款全部来源于
其自有及/或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主要来自于关联方借款,2022 年 4 月 1 日,安
徽顺源与华米信息签署《借款协议》,约定:(1)华米信息向安徽顺源借款人民
币 200,000 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供安徽顺源企业并购增持使用;(2)借款
期限为一年,自华米信息向安徽顺源拨款之日起至满一年之日止;(3)在《借款
协议》规定的借款期内,按年利率 4.45%计算利息。

     此外,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1、本次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本企业的自有及/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
法,本企业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2、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其他
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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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对价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对价的情况。

     八、对收购人授权和批准情况的核查

     安徽顺源执行事务合伙人华米健康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
决定:“同意安徽顺源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等方式择机增持亿通
科技股份至 30.00%,并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黄汪负责相关增持事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就本次收购事项,收购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程序。

     九、对过渡期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不存在过渡期间安排,本次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
重大影响。

     十、对收购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
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或
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其他涉
及上市公司的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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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报告

     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因本次收购而对上市公司现任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如上市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
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
改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
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
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
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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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报告

义务。

     十一、对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
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
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收购人已做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
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
系完全独立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
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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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
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
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
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1、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潜在同业竞争,安徽顺源、华米健康、黄汪(以下合
称“承诺方”)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构成实质性竞争的
业务。

     2、本次收购完成后,承诺方将积极避免新增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
司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3、承诺方不会以自身作为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承诺方与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相关领域存在一定重合,并可能给上市
公司带来不利影响及潜在同业竞争风险,为消除该等影响与潜在风险,承诺方承
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在承诺方从事具体业务的过程中,承诺方将积极采取必要可行措施并
保持中立地位,以避免承诺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任何有违市场原则的不公平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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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同时,承诺方充分尊重和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权,保持上市公司生
产经营决策的独立性,保证不侵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次收购完成后,如承诺方发现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
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新业务机会或承诺方因整体发展战略以及承诺方
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自身情况需实施的重组或并购等行为导致承诺方及
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承诺方将立即书
面通知上市公司,并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
款和条件有限提供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

     5、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方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2、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收购人为上市公司关联
方。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原有的购销商品等关联
交易仍将存在,并不因本次收购而有所增加,相关交易的性质不会因此次收购而
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已在上市公司定期
报告及相关公告中披露。

     (2)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安排

     上市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
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为
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安徽顺源、华米健康、黄汪(以下合称“承诺
方”)共同承诺如下:

     “1、承诺方及其附属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
求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方及承诺方的关联方优于
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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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承诺方及其附属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承诺方及附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
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
地进行。

     3、承诺方及其附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
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
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承诺方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
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损失由承诺方承担。

     5、上述承诺在承诺方及附属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十二、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持有的亿通科技股份的质押情
况如下:

                           股票质押数
 质押方         质权方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押原因
                           量(万股)
            中国工商银行                                              用于支付或置换收
                                        2021 年 3 月   2028 年 3 月
安徽顺源    股份有限公司     6,200                                    购亿通科技 29.99%
                                           15 日          14 日
            合肥科技支行                                              股权的交易价款

     除上述质押情况外,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持有的亿通科技股
份不存在冻结以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均为流通 A 股,不
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亦不存在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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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对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
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高于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
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亦不存在其他任何
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
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
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
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十四、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上市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
司存在销售产品等关联交易,除上述正常经营业务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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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
供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五、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经自查,本次收购完成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
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亿通科技股票的情况。

     十六、本次交易中,收购方、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收购人除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即该类项目
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
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七、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安徽顺源于 2022 年 5 月 9 日,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上市公司 A 股股份 30,200 股,增持后持股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30.0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增
持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30.00%,不触及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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