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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通科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2022-12-06  

                           证券代码:300211          证券简称: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7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 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补选曾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同意补选曾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同时
提名其担任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原第七届董事会任期至2022年5
月16日,因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
     曾斌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公司补选曾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拟补选曾斌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提名其担任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
    经核查,经过对本次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提名候选
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等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5 日
附件: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曾斌,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2002年9月至2006年7月,就读于中国政
     法大学商学院经济学专业,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9月至2009年7月,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商学院法和经济学专业,取得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就读于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法和经济学专业,取得法学博士学位。
         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任风险合规部法务;
         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就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任博士后研究员;
         2015年8月至2019年1月,就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任研究员;
         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就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任高级经理;
         2021年11月至今,就职于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任高级顾问。
         截至本公告日止,曾斌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