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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通科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3]C0038号)2023-04-10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C0038 号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亿

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1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

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

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10日14:30在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28号)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黄汪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

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9人,

代表股份99,448,91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82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
案》

                                     3
   同意98,942,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4904%;

   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09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895,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3.8601%;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36.13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000%。



    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8,942,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4904%;

   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09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895,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3.8601%;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36.13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000%。



    3.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8,942,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4904%;

   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09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895,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3.8601%;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36.13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000%。



    4.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98,942,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4904%;

   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09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895,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3.8601%;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36.13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000%。



    5.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8,942,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4904%;

   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09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895,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3.8601%;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36.13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000%。

                                  5
    6.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98,942,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4904%;

   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09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895,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3.8601%;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36.13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000%。



    7.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3,357,3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4601%;

   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39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895,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3.8601%;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36.13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000%。



    8.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同意98,942,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4904%;

                                  6
   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09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895,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3.8601%;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36.13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000%。



    9.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8,942,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4904%;

   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09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895,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3.8601%;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36.13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000%。



    10.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成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8,942,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4904%;

   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09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895,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7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3.8601%;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36.13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000%。



    1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3名,表决结果如下:

    11.01.选举黄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9,448,9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402,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11.02.选举陆云芬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9,448,9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402,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11.03.选举孙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9,448,9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402,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1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
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4名,表决结果如下:

    12.01.选举JINLING ZHANG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99,448,9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402,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12.02.选举曾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99,448,9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402,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12.03.选举陈小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99,448,9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402,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12.04.选举吴敏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99,448,9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402,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9
    13.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表决结果如下:

    13.01.选举赵亚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99,448,9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402,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13.02.选举王元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99,448,9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402,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8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有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中第11项至第13项议案

采取累积投票制,黄汪、陆云芬、孙鹏当选为董事会非独立董事,JINLING

ZHANG、曾斌、陈小剑、吴敏艳当选为董事会独立董事,赵亚军、王元昊当选
为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0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1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王   冠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姚   奥




                                                  罗毅平




                                                 2023 年 4 月 10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