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化学: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300214 证券简称:日科化学 公告编号:2018-080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3、截至本公告日,拟转让股份部分尚存在质押情况,如所涉质押部分股份
未能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解除质押,本次交易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4、若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
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收
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东日先生通知,获悉赵东日先生与济南鲁民投金湖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湖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赵东日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36,807,5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64%)转让给金
湖投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 7.04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介绍
姓名:赵东日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3051964********
赵东日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147,230,3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58%,目前在公司任职董事长。
赵东日先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
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受让方情况介绍
1、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NM2HH6T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 35 号 305 室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蒋荀)
成立日期:2018 年 11 月 22 日
出资规模:35001 万元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代理客户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受让方股权结构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湖投资的工商登记情况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名称
(万元) 例(%)
1 普通合伙人 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0.01
2 有限合伙人 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5,000 99.99
合计 35,001 100
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例(%)
1 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00 60
2 上海钧犀实业有限公司 800 40
合计 2,000 100
(2)最新变更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金湖投资合伙人签署了新的《合伙协议》,尚未完成工商登
记变更,根据新的《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名称
(万元) (%)
1 普通合伙人 山东鲁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 0.01
2 有限合伙人 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000 20
山东鲁民投新动能高端化工股权投资基金
3 有限合伙人 28,000 79.99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5,001 100
其中,山东鲁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山东鲁民投新动能高端化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山
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山东鲁民投新动能高端化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合伙人认
缴出资情况如下:
3、受让方其他情况介绍
受让方金湖投资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转让方赵东日先生与受让方金湖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持股比 持 股 数 量 持股比
股份种类 持股数量(股) 股份种类
例 (股) 例
赵东日 普通股 A 股 147,230,382 34.58% 普通股 A 股 110,422,786 25.93%
赵东升 普通股 A 股 7,523,332 1.77% 普通股 A 股 7,523,332 1.77%
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
普通股 A 股 0 0.00% 普通股 A 股 36,807,596 8.64%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鲁民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代表“鲁民投点
普通股 A 股 25,548,751 6.00% 普通股 A 股 25,548,751 6.00%
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注:1、赵东升先生系赵东日先生之兄,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
动人。
2、金湖投资及山东鲁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二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双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赵东日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本次股份转让总体安排
2.1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36,807,596
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
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
切权利和权益)。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交易对价及付款时限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款。
2.2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 7.04 元/股,交易对价
合计为人民币 259,125,475.84 元(大写:贰亿伍仟玖佰壹拾贰万伍仟肆佰柒拾
伍元捌角肆分)。
2.3 甲方确认其所持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除已经质押的 500 万股
股份,其余股份当前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3、付款及和交割安排
3.1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具体支付及交割安排如下: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双方开立的
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 25,912,547.58 元(大写:贰仟伍佰玖
拾壹万贰仟伍佰肆拾柒圆伍角捌分)定金(即交易对价的 10%)。在取得深交所
关于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文件后,该笔定金即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的等额交易
对价款,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解除对该笔资金的共管。
(2)本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定金后 2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深交所
提交办理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申请文件,且甲方应当确保上市公司及时进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3)在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乙
方应当向甲方账户(不限于共管账户)支付 103,650,190.34 元(大写:壹亿零叁
佰陆拾伍万零壹佰玖拾元叁角肆分)的股份转让款(即交易对价的 40%)。
(4)甲方应当在上述 103,650,190.34 元(大写:壹亿零叁佰陆拾伍万零壹
佰玖拾元叁角肆分)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登公司提交办理
股份过户的所需文件,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如需乙方协助的,乙方
应予以配合。
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账户
(不限于共管账户)支付剩余 129,562,737.92 元(大写:壹亿贰仟玖佰伍拾陆万
贰仟柒佰叁拾柒元玖角贰分)的股份转让款(即交易对价的 50%)。
3.2 基于共管账户系以甲方名义开具,自乙方将定金、股份转让款等相关款
项支付至共管账户后,甲方不得就该等账户设置任何质押等担保事项,若因甲方
原因导致资金共管账户被司法冻结、查封、账户资金被划扣、被设置担保等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按时完成资金处置或解除共管在内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甲方
承担,并视为甲方已经从乙方处收取了相应款项。
4、过渡期安排
4.1 过渡期内,甲方应对上市公司以审慎尽责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
务并承担责任,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实施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或乙方潜在股东权
益的行为;甲方行使董事或股东的提案权及表决权之前,应当就相关事项与乙方
进行提前充分沟通。
4.2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次股
份转让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在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
充分沟通,确保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及一致性。
4.3 本协议生效后至交割日,除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外,甲方不得就
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
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
4.4 过渡期内,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有权选择终止本次交易:
(1)上市公司存在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事项及或有事项,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产生 1000 万元以上重大损失;或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或已签署的
协议,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承担 1000 万元以上或有负债的;
(2)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并表子公司)存在未披露事项,可能影响上市公司
未来 3 年的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设立
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股权激励、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等)的;
(3)甲方存在任何情形将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符合深交所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的;
(4)标的股份存在或产生质押、冻结、查封或者限售权利负担(本协议已
予以明确的除外),可能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实施的;
(5)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经乙方同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其他
方式增大其在上市公司所持权益比例;
(6)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经乙方判断认为可能对上
市公司经营产生损害,或者可能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
(7)上市公司存在其他未披露事项可能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如乙方在上述任一情形下选择终止本次交易的,应于确定了解相关事项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甲方明确的违约事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核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并陈述意见。若乙方认为甲方陈述的意见
不成立,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不同意陈述意见的函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双倍返
还给乙方,并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其他款项。
4.4 若在交割日前,如未发生前述 4.3 条所约定的情形但乙方擅自终止本次
交易,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但应当于 3 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
经支付的其他款项;如甲方擅自终止本次交易,则应当于 3 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双
倍返还给乙方。
5、交割日后事项安排
5.1 自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股份即为乙方所有。标的股份对应的上
市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及此前年度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乙方享有。
5.2 甲方应当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照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在届满
后进行整体换届选举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
5.3 控制权
(1)在甲方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及其一致
行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致
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所持权益比例;否则甲方应当
向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 20%作为违约金。
(2)甲方承诺,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拟谋求上市公司控
制权的情形下,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通过与该等主体之间进
行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任何其他方式,增大该等主体
对上市公司享有权益的比例;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条件停止相应行为,甲
方拒不停止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 5.6 条约定的方式及价格,要求甲方进行
股份回购并向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 20%作为违约金。
5.4 损失承担
(1)如因交割日之前甲方或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侵害
上市公司利益之行为,或因交割日前甲方原因(不包括其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
表决权的行为)导致的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纠纷或争议、行政处
罚、负债、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等事项,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甲方应
赔偿上市公司相应损失,乙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亦应当赔偿。
(2)除上述情形外,如因交割日之前存在或发生的未披露事由,导致上市
公司在交割日后产生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5.5 不竞争
(1)未经乙方的书面许可,甲方及其近亲属不能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直接
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同类的、相似的或处于竞争
关系的业务(下称“竞争性业务”),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与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性业务的实体中持有任何权益,或向其提供任何顾问或咨询服
务,或在其中兼职,或从事其他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2)甲方应当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市公司当前管理层人员应当与
上市公司签署为期 5 年的《竞业禁止协议》,非经乙方同意,在上市公司或其子
公司的任职时间不得少于 5 年,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
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己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的方式)。
5.6 交割日后、甲方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出现下述情形的,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不低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加上年化 8%的利息”的价格,
回购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并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 20%作为违约金:
(1)上市公司(包括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并表子公司)存在未披露事项,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未来 3 年的资本运作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设立员工持股计划、进行
股权激励、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等)的;
(2)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经乙方同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其他
方式增大其在上市公司所持权益比例;
(3)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经乙方判断认为可能对上
市公司经营产生严重损害且事先告知甲方其判断,但甲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投赞成
票的;上市公司存在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事项及或有事项,导致上市公司产生
1000 万元以上损失或减值;或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或已签署的协议
导致上市公司承担 1000 万元以上或有负债的。
5.7 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若因未披露的交割日前即发生或存在的事
项,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强制退市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回购乙方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回购价款=乙方取得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
份所支付全部资金成本×[1+(资金成本支付日期-回购价款支付日期)/365×8%]。
5.8 甲乙双方同意,若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层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名单见本协议附件)发生半数以
上人员发生变更,甲方有权回购乙方通过本次股份转让所取得的标的股份,回购
价款=本次股份转让乙方所支付交易对价×[1+(收购价款支付日期-回购价款支
付日期)/365×8%]。
5.9 若在回购发生前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事项,则应当相应调
整回购的股份数量。
6、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6.1 甲、乙双方承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
履行本协议,其签署本协议已经取得所需的全部批准、授权且意思表达真实,签
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
方的协议产生冲突。
6.2 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
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3 甲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者
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本协议已予以明确的除外),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产生新的
权利受限制情形。
6.4 甲方承诺,此次减持标的股份的行为符合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其转让
标的股份的法律及事实障碍。
6.5 乙方承诺,其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受让股权的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其用
于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6.6 鉴于甲方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此,甲方就其自身及上市公司的
相关情形向乙方进一步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上市公司不存在权益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损害的
情形。
(2)若因交割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任何情况,导致或预期可能导致其在本
协议中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者上市公司在资产、业务、
人员、财务、税务等方面存在的瑕疵,或者发生导致或合理预期可能对本次投资
产生实质性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甲方应立即向乙方进行披露,并按照乙
方的要求予以规范或者消除。
(3)上市公司(包括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并表子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未来 3 年的资本运作(包括但不
限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设立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股权激励、
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未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措施、行政
处罚等)。
(4)上市公司已经进行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假或遗漏。
(5)已向乙方及其聘期的中介机构提供与尽职调查必需的一切资料,且提
供的有关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其在本协议内的所有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上市公司和甲方在法律、财
务、业务方面不存在未披露的、可能对乙方判断是否进行本次交易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不利情形。
6、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6.1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2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6.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7、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
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及保证失实或有误,则该方即被视
作违约。
7.2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
方支付全面、足额的赔偿金,该等赔偿金包括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并
同时支付承担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 20%作为违约金。
7.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诺或保证,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
实现,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
支付的款项并承担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 20%作为违约金。
7.4 若甲方拒绝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除非得到乙方许可
延期办理,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成交割义务,且甲方每延
迟交割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产
生的所有损失。
7.5 延期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价款支付义务或资金返还义务,或者延期履行
协议签署、申请深交所出具确认意见、申请中登公司办理股份交割等义务的,每
延期一日,延期一方应当按照本次交易对价的万分之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该等
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
7.6 若因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或申请深
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且逾期履行超过 30 日的,或者因甲方原因
无法履行标的股份的交割义务的,乙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要求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定金、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其资金成
本,向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 2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产生的所
有损失。
7.7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解除本协议,已经收到的定金不予退还,如届时标的股份已经导致过户至乙方
名下,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签署必要文件并办理必要过户手续,将标的股份返
还至甲方。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后,赵东日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 110,422,786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25.93%,赵东日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
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直以来,公司坚持推进从卖产品向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型升级,山
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包括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
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化工企业,具有丰富的产业资源。若本次股权转让事
项能够顺利实施,有利于利用各方优势和资源,推动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和公司战
略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五、本次股权转让存在的风险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截至本公告日,拟转让股份部分尚存在质押情况,如所涉质押部分股份
未能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解除质押,本次交易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3、若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
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承诺时 承诺期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间 限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
2010 年
IPO 股份限售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于上述禁售期满后,在
06 月 23 —
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日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就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认购方之一赵东日出具承诺如下:1、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违反《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
2015 年度非 2016 年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
公开发行股 08 月 16 —
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2、本人保证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
票相关承诺 日
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其认缴本企业
出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3、(1)自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2)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买卖公司股票。(3)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
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2015 年度非
资、消费活动。5、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
公开发行股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公司后续 2016 年
票摊薄即期
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 08 月 16 —
回报采取填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严格履行 日
补措施的承
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本
诺
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2015 年度非
2017 年
公开发行股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日科化学的股票自日科化学非公开发行股票
07 月 24 -
票上市发行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予转让。
日
对象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没有
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
人及本人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亦将不会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
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3.若股份公司认定本人或本人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
响的公司从事了与股份公司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则本人承诺采取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列示的方式消除与股份公司的同业竞争:(1)由股份公司收 2010 年
避免同业竞
购本人或本人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拥有的与股份公司相同、相 03 月 09 —
争承诺
似或相竞争的业务;(2)由本人或本人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将 日
与股份公司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3)上述两
项措施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实现的,应停止相关竞争业务的经营。4、在本人作
为股份公司股东期间或者在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且
在辞去上述职务后六个月内,本承诺均为有效之承诺。5、本人愿意赔偿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赵东日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
况。
七、其他相关说明
1、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次
股份转让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 3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或者违背股东承诺的情况。
3、公司将关注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督促各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双方后续股份变动事项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八、备查文件
《赵东日与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