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杜业勤 刘国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