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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科化学: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2019-03-20  

						证券代码:300214           证券简称:日科化学        公告编号:2019-029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召开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根据行业发
展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计划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启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启恒新材料”)投资建设“年产33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包括14
万吨/年PMMA、10万吨/年ACS、4万吨/年ASA工程塑料、4万吨/年功能性膜材
料及1万吨/年多功能高分子新材料项目),预计项目总投资约12亿元。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启恒新材料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项目投资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甲   方: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   方:山东启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和面积

    甲方为乙方按法定程序提供项目用地约 300 亩。项目拟选址东营港经济开发
区海港路以北、港西二路以东、港北一路以南,统洲化工项目区西侧(具体位置
及详细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项目内容及建设周期

     乙方计划总投资约 12 亿元,建设年产 33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主要生
产 14 万吨/年 PMMA(含助剂)、10 万吨/年 ACS、4 万吨/年 ASA 工程塑料、4
万吨/年功能性膜材料及 1 万吨/年多功能高分子新材料)。项目一次性建设完成,
在立项后 6 个月内开工,18 个月内竣工验收并达到试车条件。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符合条件的现状用地。

    2、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规划、土地、工
商注册、税务登记、设备进口等有关项目审批手续。

    3、甲方负责于乙方项目开工前将施工用水、用电接到乙方用地一侧道路边
沿,完成项目区填土和项目区油田设施(油井除外)的拆迁工作。项目投产前,
甲方负责为乙方达到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电信、天然气、热力、
工业管廊和土地平整达到“九通一平”条件。同时,从项目签约之日起,甲方将明
确专人负责,对项目筹建、开工直到建成投产提供全程跟踪服务,积极协调乙方
的企业关系。如乙方与周边企业发生纠纷,甲方应尽快组织协调,帮助化解纠纷。

    4、甲方为乙方项目区填土至规划设计标高为海拔 2.5 米。

    5、甲方负责协调乙方项目区至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共管廊架的使
用,协调乙方与公共管廊公司签署使用协议。

    6、乙方项目开工建设后,甲方给予乙方兑现以下招商引资政策:

  (1)投资激励。乙方项目自产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前 3 年给予地
方财政贡献(注: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开发区留成部分,下同)
等额补助,后 2 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 50%补助。

  (2)企业高管激励。对新引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以
上职务的人员,不超过 5 名),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 年内按 100%
标准奖励个人。

  (3)关于乙方人才引进和科研平台的创建参照《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
励政策》(东委[2018]99 号文件)执行,根据进展,双方将签署补充合同。

    7、甲方保证乙方按照规定享受甲方已出台及新出台的有关促进投资、企业
扶持、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0 天内,向甲方交纳 200 万元填土保证金。该
保证金在乙方取得第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后 10 日内由甲方给予退还。

    2、乙方各建设项目内容应符合甲方规划要求,按照甲方的规划设计条件和
批准的总图及单体方案实施建设。

    3、乙方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环评、能评、安评等相关手
续。按“三同时”的原则进行排污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按最新的排放标
准搞好工艺升级改造或更新,确保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最新环保要求。要引
进先进设备和工艺,切实降低能耗(单位能耗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完成上级下
达的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4、乙方保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发放农民工工
资,并签订承诺书。

    5、乙方承诺在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期间,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照章纳税,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承担
社会责任。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因任何一方违约
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

    2、因审批部门对该项目依法不予审批,该协议作废,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填
土保证金由甲方给予退还,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3、该项目建设周期 1.5 年。因乙方原因延迟建设开工期超过 6 个月的,甲
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因政府政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原
定的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 2 年未动工的土地,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一切损失由
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保证按约定条款建设进度实施,因乙方原因推迟工期、达不到
投资进度时限或达不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的,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甲方有权按照
违约情况折扣乙方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5、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无偿收回土地及地面附
着物。

    6、甲方未兑现本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30 个工作日内
仍未兑现的,乙方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或单方面解除
协议。

   六、不可抗力

    1、本协议签订后,因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造成本协议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则甲乙双方中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
担相应的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48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
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
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报告。

   七、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今后合作中,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
协商不成,由东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八、其他

    1、甲、乙双方均同意对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并将此类信息
用于本项目,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书的内容和
有关该项目的任何文件。乙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情形除外。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
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山东启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项目投资
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