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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科化学: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规划2021-01-16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分红规划


    为完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
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
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山东日科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公司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股东分红规划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5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除上述原因
外,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七)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八)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九)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司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十)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
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
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
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