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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科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6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山东日
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
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
集资金将用于“滨州海洋化工有限公司 20 万吨/年离子膜烧碱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
力,为公司战略布局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公司《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
认为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论
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
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
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我们同意《论证分析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
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助于公司实现向上游产业链延伸,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报告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
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的认真分析和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全体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后认为: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
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我们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终止《合伙协议》并解散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结合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融资策略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
同意公司与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新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市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民营联合
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赵东日先生、徐鹏先生签署《东营启恒新旧动能转换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终止协议》,并解散东营启恒
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恒基金”)。
公司本次终止《合伙协议》并解散启恒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表决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
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明江   刘国军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