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2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报告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公司在 2020 年 9 月发现
报告期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资金安全控制重要缺陷,公司立即启动了相关整
改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缺陷已制定整改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现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3、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
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形成了较为规
范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
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展
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该预
案提请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制度约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
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1、 2020年5月20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日科橡塑科技有限公
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
31日,该担保事项实际担保余额为368.20万元。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
在为股东、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
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占用均为正常经
营性往来,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开合理地进
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
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
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
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有
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金收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七、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
经营和管理能全面掌握,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对日科橡塑提供
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
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日科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
八、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严格执行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制度和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及薪酬的决策、发放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认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考核报告》中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确
定依据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调动公司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
司长远发展。方案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政策执
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的薪酬规
划。
九、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事项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
需,是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董事会在审议
表决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
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
集资金将用于“滨州海洋化工有限公司 20 万吨/年离子膜烧碱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
力,为公司战略布局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公司《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
认为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论
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
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
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我们同意《论证分析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
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助于公司实现向上游产业链延伸,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的认真分析和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全体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后认为: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
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我们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明江 刘国军
二○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