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化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1-03-02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目 录
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二、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永证专字(2021)第310029号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
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
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
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
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
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
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
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日科橡塑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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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吴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侵吞公司财产 11,628,615.80 元。
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份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已由司法机关对吴某某采取强制措
施,目前该案件正在司法处理过程中。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控制度发
表的鉴证意见。
六、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
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附加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
外披露。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荆秀梅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文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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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公司在 2020 年 9 月发现
报告期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资金安全控制重要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发现资金安全控制缺陷后,公司立即启动了相关整改工作,截至本报告发出
日,该项缺陷已制定整改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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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日科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国信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启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日科新材料有
限公司及山东日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山东日科塑胶有限公司。纳入评
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
人力资源、内部审计、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采购管理、生产管理、
销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对外担保、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以 202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错报(包括
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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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缺陷:税前利润的 1%≤错报<税前利润的 5%
一般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舞弊行为;②内部监督机构未履行监督职能;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而对应的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或需要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要缺陷: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上
述认定的重要错报,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
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
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确定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为:
重大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 5%
重要缺陷:税前利润的 1%≤错报<税前利润的 5%
一般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 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①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
规;②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和制度系统性失效;③关键管理人员或核心人才大
量流失;④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⑤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情
形。
(2)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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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要缺陷。
2020年9月,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全资子公司山东日科橡塑
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吴某涉嫌通过伪造签字和付款审批单的方式挪用公司资
金。经公司内部核查,预计该事项造成公司财产损失金额约为1,163万元,损失
金额小于2020年度税前利润的5%,具体金额有待公安机关最终核实确认。公司
已对该事项造成的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目前尚未确定赃款追缴情况。
公司发现该事项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鉴于案件侦查的需要,公安机关要
求公司对案件进行阶段性保密。公司接到公安机关案件进展通知后进行了披露,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公司已成立案件处置工作小组,对涉及资金管理的
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和整改,制定了一系列的整改及加强管理措施,主要
包括:
(1)完善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与流程,立即开展了全面的资金安全自查自
纠工作,全面加强资金监督与管理,确保资金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有效执行。
(2)进一步完善财务人员轮岗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于出纳人员和收银人员,
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概率。
(3)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提高人员积极性与责任
感。
公司在舞弊事项发生后进行了严格的自查,未发现有其他资金安全事件发生。
目前公司已重新下发资金管理制度,并专门组织学习;司法机关已对当事人吴某
采取刑事措施,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警告、经济处罚等措施。截至本报告发
出日,上述整改措施已经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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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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