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
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10名特
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
三、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
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更新《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更新后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更新《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
告》”)进行了认真审阅,一致认为:《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
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更新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更新《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规定的情形;
2、本次公司董事会聘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3、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
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刘大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朱明江 刘国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