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化学: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2-16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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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律意见(2022)第037号
致: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霞律师、王芳芳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
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
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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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
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下午 14:30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等相关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发布的公
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同时,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昌乐县英轩街 3999 号
公司创研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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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6
日上午 09:15-0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6 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合计持有股份 191,743,84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726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6 人,合计持有
股份 188,539,22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0455%,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合计持有股
份 3,204,6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807%,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 17 人,合计持有股份 7,355,9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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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蒋荀先生、徐鹏先生、赵东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选举徐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2,007,0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619,1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103.5781%。
(2)选举蒋荀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1,478,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90,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6.3864%。
(3)选举赵东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0,958,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0,4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89.3214%。
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朱明江先生、冯圣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选举朱明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2,006,3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3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618,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103.5685%。
(2)选举冯圣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0,958,9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1,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89.3296%。
3.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岳继霞女士、徐美铭女士担任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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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与职工代表监刘孝阳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之日起三年。
(1)选举岳继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2,006,9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3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61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103.5768%。
(2)选举徐美铭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90,958,9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71,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89.3296%。
4.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1,611,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反对
13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24,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8.2069%;反对 13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1.7931%;弃权 0 股。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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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梁茂卿 经办律师:张 霞
王芳芳
2022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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