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昌乐县支行向昌乐齐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 本次委托贷款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 对公司当期和未来产生重大不利的财务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本次委托贷款事项。 独立董事:朱明江 冯圣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