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化学: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关于公司投资建设电解液原料项目的承诺函2023-02-10
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关于公司投资建设电解液原
料项目的承诺函
泰安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持有山东
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科化学”或“上市公司”)股份 62,067,85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18%;本企业一致行动人鲁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
“鲁民投点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日科化学股份 40,534,951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8.61%。对于上市公司计划通过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或者
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年产 15 万吨年锂电池电解液原料项目”一期工程(年产
6 万吨),该项目由上市公司和其他投资人成立的项目公司来实施,通过产业基
金、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上市公司出资不超过 1 亿元,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建设该项目的议案,为降低上市公司投资风险,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对于
上市公司在该项目公司中投入的资金做出如下承诺:
一、若上述投资项目一期自投产之日(即自项目试生产之日,下同)后三年
内(即自项目公司试生产之日起 36 个月)净利润之和低于项目公司三年内每年
末净资产乘以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和,则本企业以现金方式补足上
述差额部分,并购买日科化学所持有的项目合资公司全部股权,购买价格为日科
化学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总额加三年累计按平均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每年利息按
三年内平均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若上述投资项目一期投产后,产品销量(以结清货款的销量为准,下同)
第二年未达到设计产能(即一期产能 6 万吨,下同)的 40%以上、第三年未达到
设计产能的 70%以上,本企业将购买日科化学所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购买
价格为上市公司投资额加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若上述投资项目一期项目公司自取得施工许可证起 18 个月内未投产,
本企业将购买日科化学所持有的项目合资公司全部股权,购买价格为上市公司投
资额加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若自合资公司办理完成土地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项目公司
未取得一期工程施工许可证,本企业将购买日科化学所持有的项目合资公司股权,
购买价格为上市公司投资额加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对于合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年产 15 万吨年锂电池电解液原料项目”二期
工程(产能为 9 万吨/年),本企业将按照对一期工程的承诺条款未来另行进行承
诺。
六、为保证上述承诺顺利实施,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以持有的日科化学的股
份作为增信措施,具体为:在上述承诺的履行期限内,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在质押或出售股份后,剩余未质押的股份的市值不得低于日科化学上述项目的投
资总额。
七、上述财务数据经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结果为准;项目公司涉及的所有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出资、收购等事项,经
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八、本企业承诺推动项目合资公司财务管理、采购以及招标事项按照日科化
学相关财务管理、采购以及招标流程和制度执行,合资公司的资金收付、采购和
招标业务接受日科化学的全面监督检查;涉及到资产收购或出售等事项,也按照
日科化学《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若相关采购、招标、资产买卖事项
无法按照日科化学相关制度执行,其价值需由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出现以下情况可免于履行上述承诺:
1、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导致
项目净利润和产品销量占设计产能的比例未达到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述相关条件;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台风、
洪水、地震等。
承诺人:泰安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鲁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9 日
(此页无正文,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关于公司投资建设电解液原料项
目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盖章):泰安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3 年 2 月 9 日
(此页无正文,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关于公司投资建设电解液原料项
目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盖章):鲁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