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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科院: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29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17-027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8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雍景山庄酒店(苏州市吴中区越
溪创高路168号)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7年4月27日
15:00至2017年4月28日15:00期间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15:00至2017年4月28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5,63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4909%。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5,63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4908%;通
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001%。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2,4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德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
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陈议先生、王海燕女士(现已离职)、王薇女士在会
议上作2016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5,6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
反对 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5,6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
反对 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16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553,410,302.84 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32.58% ; 营 业 利 润 77,150,883.20 元 , 同 比 增 长 309.38% ; 利 润 总 额
80,748,197.25 元,同比增长 185.59%;实现净利润 71,240,737.99 元,较去
年同期增长 166.2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0,670,723.84 元,
较去年同期增长 169.68%。

    表决结果:同意 405,6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
反对 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报告》及《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05,6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
反对 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及同意,股东大会同意
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405,6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
反对 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案》。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母公司年初结存未分配利润为
283,854,076.16 元,2016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63,770,475.91 元,提取 10%
法定盈余公积金 6,377,047.59 元,且因 2016 年度实施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30,447,504.48 元,
合 并 报 表 可 供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352,891,973.96 元 ; 资 本 公 积 金 余 额 为
723,075,698.54 元。
    公司 2016 年经营及盈利状况良好,为回报广大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
的经营成果,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为:以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58,322,487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5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人民币 41,707,736.79
元;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288,739,767.69
元,合并报表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311,184,237.17 元。

    表决结果:同意 405,6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8%;
反对 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沈国权律师、郁振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