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30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17-050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29日下午14:30在苏州石湖金陵花园酒店(苏州市
吴中区越溪街道南溪江路88号)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7年8月28日
15:00至2017年8月29日15:00期间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15:00至2017年8月29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6,14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5589%。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5,22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4365%;通
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7,7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122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8,1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德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
需要,决定将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如下:“开展各类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机电
设备、高低压电器元件、高低压成套配电装置、日用电器元件、机床电器、船用
电器、核用电器、矿用电器、避雷器、电容器、变压器、互感器、绝缘子、电抗
器、高原电器、汽车电子电气、机车车辆电器、航空电器、电力金具、电器节能
产品、电磁兼容、化学物质、环境、可靠性、低碳、抗震、防爆、太阳能光伏、
风电设备、电源设备、电机、电缆、自动化元件及控制系统、电器测试仪器的检
测和校准、检测技术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技术服
务、检测服务;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及抽样试验;检验设备监理、检验工程安装及
维修。”
表决结果:同意 406,10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96%;
反对 42,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15%;反对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基于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
特对《公司章程》中有关经营范围的第十三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订情况请
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406,10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96%;
反对 42,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15%;反对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沈国权律师、郁振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原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开展各类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机电
设备、高低压电器元件、高低压成套配电装置、日用电器元件、机床电器、船用
电器、核用电器、矿用电器、避雷器、电容器、变压器、互感器、绝缘子、电抗
器、高原电器、汽车电子电气、机车车辆电器、航空电器、电力金具、电器节能
产品、电磁兼容、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环境、可靠性、低碳、抗震、防爆、
太阳能光伏、风电设备、高压电缆、自动化元件及控制系统、电器测试仪器的检
测和校准、检测技术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技术服
务、检测服务;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及抽样试验;检验设备监理、检验工程安装及
维修;销售自行开发试制检验设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现《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开展各类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机电
设备、高低压电器元件、高低压成套配电装置、日用电器元件、机床电器、船用
电器、核用电器、矿用电器、避雷器、电容器、变压器、互感器、绝缘子、电抗
器、高原电器、汽车电子电气、机车车辆电器、航空电器、电力金具、电器节能
产品、电磁兼容、化学物质、环境、可靠性、低碳、抗震、防爆、太阳能光伏、
风电设备、电源设备、电机、电缆、自动化元件及控制系统、电器测试仪器的检
测和校准、检测技术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技术服
务、检测服务;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及抽样试验;检验设备监理、检验工程安装及
维修。”
《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