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议)2018-03-31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17年度工作中诚实、
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
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
挥了独立董事作用。
经2015年11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
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本人2017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
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7 年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召开了七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
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具体职务
次数 次数 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陈议 独立董事 7 7 0 0 否
2017 年度,在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四次
股东大会,本人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具体职务
次数 次数 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陈议 独立董事 4 4 0 0 否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
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
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
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
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
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7 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
履行职责,在公司作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17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增补
董事和选举独立董事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原董事胡醇先生辞职、现独立董事王海燕女士因个人原
因拟辞去独立董事的职务,公司董事会提名张苑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提名王利剑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
根据上述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且本次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能任职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7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相
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
2、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
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
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有着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保证了公司各项
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
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3、 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公司
合作九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
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他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与所有股东
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意愿,以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我们同意将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7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相
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 关于公司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
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上半年度的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2017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
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有利于优化负债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
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
工作;同意将上述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
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
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17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提
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切实
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责任和义务。2017年2月,因有董事、独立董事辞
职,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对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提
出了一些合理性建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的规定,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
行2016年度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报审
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7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并通过电话及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关注公司
经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
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用自己专业知
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六、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
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
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
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
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8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
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提供参考意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以维护公司的整体
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陈 议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