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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科院: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利剑)2018-03-31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17年度工作中诚实、
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
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
挥了独立董事作用。

       经2017年3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
 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本人2017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
 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7 年度,在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共召开了六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具体职务
                      次数      次数         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王利剑   独立董事      6         6           0          0            否

       2017 年度,在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三次
       股东大会,本人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具体职务
                      次数      次数         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王利剑   独立董事      3         2           1          0            否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
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
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
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
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
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7 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
履行职责,在公司作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17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相
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

    2、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
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
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有着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保证了公司各项
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
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3、 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公司
合作九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
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他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与所有股东
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意愿,以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我们同意将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7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相
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 关于公司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
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上半年度的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2017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
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有利于优化负债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
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
工作;同意将上述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
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
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鉴于公司原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独立
董事王海燕女士辞职,根据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的
相关规定,2017年3月1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增补了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增补本人和董事张苑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委员,其中本人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增补本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2017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始主
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2016
年度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报审计工作
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加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积极参与制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7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并通过电话及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关注公司
经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
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用自己专业知
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六、学习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深交所组织的培训,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
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全面地了解
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
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8年,本人将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专
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
供参考意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
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利剑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