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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科院:2017年度监事会报告2018-03-31  

						                        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


    2017 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

履行了自身职责,对 2017 年度公司的各方面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

会成员忠于职守,全面落实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未出现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现

将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五次监事会: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具体情况为:

     (一)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7 年 3 月 25 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监

事 5 名,实际出席监事 5 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2016 年度监事会报告》、《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6 年年度报

告》及《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2016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

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二)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应出席

监事 5 名,实际出席监事 5 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7 年 8 月 8 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监
事 5 名,实际出席监事 5 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四)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7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出席

监事 5 名,实际出席监事 5 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五)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应出席

监事 5 名,实际出席监事 5 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除召开监事会会议外,还列席和出席了公司的各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各项重要提案和决议,了解了公司各项重要决策的形成过

程,掌握了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同时履行了监事会的知情监督检查职能。

       二、监事会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7 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报告期内公司的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成立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 年度,公司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运作

情况进行了监督,依法列席或出席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

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关决议的内容

合法有效,未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
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

管理人员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

职责。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时有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 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2017 年度,公司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监事

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运行良好,2017 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情况

    2017 年,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超募资

金使用(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严格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检查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并就公司2016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直流试验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延期事项进行审议。直流试验

系统技术改造项目是公司在原有的自筹资金投资项目12kV直流试验系统项目的基础上

组建的高压直流试验系统,而公司12kV直流试验系统项目陆续于2017年9月才全部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结合当前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

目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

时间由2017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9年3月31日。监事会于2017年12月审议通过《关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

的实际情况,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延长,未改变募集资金的

用途和投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期的核查意见》。

     (四)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六)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况。

     (七)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八)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

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也未发

生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和整改的情形。

     (九)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

运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发

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

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