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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科院: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1-13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18-070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29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
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18年11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卫平先生召集、主持,应到监事5名,实
到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
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和审议事项逐项认真审议,共有五名监事通过现场表
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参与会议表决。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于2018年11月2日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第四届监事会将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监事3名和职工代表监事
2名。公司本届监事会提名李卫平、魏晓玲、林达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以上各被提名监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简历》。

    监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为确保监事会正
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
行表决。上述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陈凤亚、成燕玲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李卫平先生, 1958 年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1981 年进入苏州电器科学研究

所(本公司子公司前身)工作,曾任本公司《江苏电器》(2009 年更名为《电工电

气》)杂志社编辑部主任,现任本公司《电工电气》杂志社编辑部主任。李卫平先生

2009 年 7 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3.2.3 条规定的情形。

    魏晓玲女士,1977 年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2001 年 2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高级会计主管;2003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

北京正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2004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主管

会计;2009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主管会计。魏晓玲女士 2012 年 8 月至今任本

公司监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 条规定的情形。

    林达先生,1984 年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08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公

司第二大股东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检验认证(集

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

试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职员。林达

先生 2015 年 11 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3 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