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跟踪报告2019-03-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电科院
保荐代表人姓名:施进 联系电话:0512-62938515
保荐代表人姓名:冯洪锋 联系电话:0512-6293851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不适用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是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按月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3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7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无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7次
东吴证券关于电科院 2017 年度募集
资 金 存放与 使 用情况 的 专项核 查 意
见、东吴证券关于电科院 2017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关于电科院 2017 年度跟踪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报告、东吴证券关于电科院使用部分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
见、东吴证券关于公司定期现场检查
报告、东吴证券关于公司 2018 年半
年 度 跟踪报 告 、东吴 证 券关于 公 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是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8 月 8 日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
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相关知识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不适用
变动
募 集 资 金使 用 情 况和 存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放 情 况 均不 存 在 明显 异 无
常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不适用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机构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情况
11 、 其 他 ( 包 括 经 营 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无 无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原因及解决措
履行承诺
施
1、胡德霖和胡醇: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
是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胡德霖和胡醇: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发行人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是 不适用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是 不适用
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等
部委《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规定和财政部《财
政部关于确认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是 不适用
事项的通知》(财行〔2010〕174 号)批复,将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的 10%划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5、胡德霖和胡醇: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德霖
和胡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
下:“我们两人没有直接从事或参与与电科院存在同业竞
争的任何业务,我们两人也未投资于从事与电科院业务相
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任何其他企业。”“我们两人以及
我们两人各自或共同控制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含电科
院)在本函出具日之后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者间接
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电科院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 是 不适用
动,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者以
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任何与电科院业务相同或者
相似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如果电科院今后开拓新的业务
领域,电科院享有优先权,我们以及我们控制的企业或经
济组织(不含电科院)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前述的承诺
在本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在我们作为电科院关联方的期间
一直有效。”
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知悉贵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是高低压电器的检测服务,截至本函
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贵公司
是 不适用
的主营业务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的
子公司在本函出具之日后均不会从事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构
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7、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知悉贵公司
目前的主营业务是高低压电器的检测服务,截至本函出具
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贵公司的主
是 不适用
营业务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
司在本函出具之日后均不会从事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
业竞争的业务
8、胡德霖、胡醇: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德霖、胡醇已出具
书面承诺:“如因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
构要求发行人补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前产生的社
保或住房公积金,或者发行人因社保或住房公积金问题承 是 不适用
担任何损失或罚款的,胡德霖、胡醇将共同地、无条件地
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所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避免给发
行人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9、胡德霖、胡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承诺如
果未来出现公司所享受税收优惠被补缴的情况,将由实际 是 不适用
控制人承担上述补缴的税收优惠。
10、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就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作
是 不适用
为相关责任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不越权干预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
回报的相关措施。"
1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就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是 不适用
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作
为相关责任主体,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承诺如
下: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
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
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
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
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12、公司承诺:“截至目前,公司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
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若未来三个月对于当前无法预
是 不适用
计、可能出现的其他重大投资,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公司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
管理募集资金,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
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公司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将由公司
董事会设立专户存储,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实施三
方监管。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是 不适用
系为满足公司主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仅用于偿还贷款,公
司确保不会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以实施重
大投资或资产购买、不会通过偿还贷款变相补流用于其他
用途。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为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根据《公司章
程 》、《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 2015 - 2017 年 是 不适用
度)》,公司出具《关于 2015 年度现金分红的承诺函》,承
诺:2015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
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不适用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施 进 冯洪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