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30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二、 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
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有着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保证了公司
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三、 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公司
合作十一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
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四、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他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与所有股东
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意愿,以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我们同意将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使用部
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
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
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议:__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3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利剑:___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3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 勇:___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