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19-026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22日下午14:00在公司(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前珠路5号)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9年4月21日 15:00至2019年4月22日15:00期间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1日15:00至2019年4月22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1,372,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6103%。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0,455,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894%;通 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7,0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1209%。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7,2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德霖先生主持,公司全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 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议上作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391,372,833 股。同意 391,343,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25%;反对 2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8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8164%;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391,372,833 股。同意 391,343,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25%;反对 2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8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8164%;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18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708,668,453.57 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0.27% ; 营 业 利 润 144,119,483.94 元 , 同 比 减 少 1.24% ; 利 润 总 额 143,847,291.90 元,同比减少 0.94%;实现净利润 128,457,177.94 元,较去年 同期增长 1.6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7,936,069.79 元,较去 年同期增长 1.69%。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391,372,833 股。同意 391,343,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25%;反对 2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8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8164%;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391,372,833 股。同意 391,343,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25%;反对 2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8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8164%;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及同意,股东大会同意 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391,372,833 股。同意 391,343,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25%;反对 2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8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8164%;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 案 》。 经 天 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公 司 母 公 司 年 初 结 存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394,378,222.56 元,2018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25,081,607.20 元,提取 10% 法定盈余公积金 12,508,160.72 元,且因 2018 年度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431,119,420.34 元, 合 并 报 表 可 供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464,851,005.91 元 ; 资 本 公 积 金 余 额 为 723,075,698.54 元。 公司 2018 年经营及盈利状况良好,为回报广大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 的经营成果,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为:以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58,322,487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人民币 90,998,698.44 元;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340,120,721.90 元,合并报表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373,852,307.47 元。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391,372,833 股。同意 391,343,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25%;反对 2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8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8164%;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同意公司(含子公司) 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的部分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含子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 品的 3 亿元自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391,372,833 股。同意 391,343,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25%;反对 2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8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8164%;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郁振华律师、孙梦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